近年來,隨著氣候變遷與水資源挑戰加劇,透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,台灣正式將再生水納入水資源供應體系。這不只是法律制度轉變,更標誌著台灣水資源多元化、循環經濟與永續發展的一大步,有助於降低乾旱風險並強化產業用水韌性。

 

 

 

為什麼台灣需要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?我國水資源概述與政策背景

 

 

台灣的水資源挑戰:降水量大但利用率不高,雨季、乾季差異大

台灣是一個降雨量高,但是雨水利用率不高的國家。根據聯合國《2017水資源發展報告》指出,台灣年均降雨量是全球的 2.6 倍,卻名列世界缺水國第 19 名,雨水利用率僅 21%;再加上台灣有 77%的降雨落在 4 月至 10 月之間,而 11 月至 3 月僅有 23%,乾季與雨季的差異十分懸殊。

在面臨氣候變遷、降雨不均、乾旱與水災、水庫淤積等問題之下,台灣無法僅仰賴傳統的水庫、地下水、河川等水源,勢必得找出全新解決方案。

 

面對水資源挑戰,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

2022 年,立法院提出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之相關法案,並在該年 4 月 29 日三讀通過,明訂台灣未來在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,都要使用特定比率的再生水。

 

什麼是再生水?為什麼可作為新興穩定水源?

什麼是再生水?根據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」,再生水即是「廢(污)水或放流水,經處理後成為可再利用之水」。這些再生水,可做為減少對傳統水源依賴、強化供水韌性的選項。

 

 

什麼是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」?主要內容與制度架構

 

 

立法目的與主管機關

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的立法目的在於「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,推動再生水的開發、供給、使用與管理」,簡單來說,就是一條用來推動再生水發展的條例。而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明定其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,地方則由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管轄。

 

再生水之水源分類

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中將「再生水」分為「系統再生水」與「非系統再生水」。系統再生水指的是取自公共下水道系統之廢(污)水或放流水;非系統再生水則是來自未排入下水道系統之廢(污)水或放流水。

 

「再生水經營業」是什麼?

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中也明定「再生水經營業」之定義,再生水經營業乃是「經許可從事系統再生水開發案,並將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行業」。

 

再生水經營業所須遵循之管理機制與水質標準

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「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」。根據該辦法,再生水供應必須符合一定水質標準,且再生水經營者需設置自動連續監測設備,並進行定期採樣與檢驗,確保水質符合標準。

 

 

2022 年修法後的重大變革:擴大適用範圍、強制使用再生水

 

 

修法焦點: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

在 2022 年,立委針對再生水相關部分條文進行修正,刪除「僅限水源供應短缺地區」使用再生水的限制。也就是說,無論地區,只要是「一定規模以上的開發案」,都必須使用一定比例的系統再生水。

這樣的修正,代表政府將再生水從「特例、救急用」提升為「常態供水、產業用水」的制度安排,是一條擴大再生水使用的重要條例。

 

目標與政策意義

擴大再生水使用的範圍,有助於降低水源供應風險、提升供水穩定性,並強化產業與民生用水的韌性。長遠來看,這可以促進水資源的永續管理,並達成產業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重目標。

 

 

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對台灣產業、水資源及環境的效益

 

 

增強水資源永續、減緩旱災風險

再生水為台灣在傳統水庫、地下水之外,提供另一種相對穩定的替代水源,降低對降雨與水庫供水的依賴。在乾旱或水庫水量不足時,再生水可做為替代水源,有助於維持工業、民生、公共設施供水的穩定性。

 

促進產業轉型與水資源循環經濟

對製造業、科技園區、工業園區等高耗水產業而言,再生水的利用特別重要:再生水可降低對自來水、地下水的依賴,提升用水效率,而這也符合循環經濟、永續發展的趨勢。若再生水技術與供應鏈發展成熟,也可能在未來催生相關的環保產業與水處理產業發展。

 

環境與生態效益

再生水的發展,對生態也有正面的效益。再生水的發展,可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,降低對河川、水體的污染壓力。除此之外,再生水有助於我國節省水資源、避免過度抽取地下水,有助維護自然水循環、生態環境穩定。

 

 

再生水之應用場域及後續挑戰

 

 

再生水可應用的 3 大典型場域

再生水可廣泛應用於工業用水,這些用在化學反應、清洗儲槽、冷卻倉儲、稀釋汙染物等等的工業用水,相較於飲用水或高標準製程用水,其水質要求可依用途彈性調整,因此成為再生水優先導入的場域之一。

再者,再生水亦可廣泛應用於市政公共設施,如園區灌溉、道路灑水、景觀用水、清洗廁所等,都是再生水可以利用的範圍。

最後,在農業、園藝灌溉用水上,亦可採用再生水,是受益於再生水發展條例的第三大領域。

 

再生水的 3 大挑戰與風險:水質安全疑慮、公共接受度低、基礎設施不足

然而,雖然再生水設有水質標準與監測機制,但不同用途對於水質的要求不同,若處理與管理不當,可能會影響使用安全。

除此之外,公眾、使用者對「再生水」概念可能有疑慮與心理障礙,會有對「污水變再生水」的不信任感。

最後,再生水的基礎設施建置成本、監測與維運費用,以及再生水供水系統與原有水系統整合之制度與技術挑戰,亦是再生水發展條例通過後的重大挑戰之一。

 

 

迎向未來:推動再生水制度的建議與注意方向

 

 

建立透明、公信力強的水質監測與資訊公開制度

針對上面的再生水疑慮,政府未來或許可要求再生水經營者定期公開水質檢驗結果,同時推動第三方、獨立機構審驗的制度,以提升公眾對再生水的信任度。

 

提高民眾與產業對再生水的認知與接受度

針對民眾對再生水的教育與宣導,亦是再生水發展條例推展的關鍵,政府可透過各種示範案與成功案例,向人民宣導「再生水不是污水,而是經處理後,可安全再利用的水源」,藉此強化社會對再生水可行性與安全性的認識。

 

完善法規細則及配套設施建置

除了統一的水質標準之外,政府也應針對不同用途的再生水,制定個別的水質使用標準。除此之外,投入技術、設備與基礎建設,建立再生水廠、配水管網、水質監測系統等,也是政府在推行再生水時,需要逐步完成的項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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